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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行非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系王某之妻),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3)第07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已于2015年5月20日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郧卫计生费征决字(2013)第07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何言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