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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五,许容,许级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五,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容,女,汉族。被执行人许级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2014)绵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光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14)绵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王铈皋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