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清爽与高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爽,高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11号原告:李清爽被告:高宁原告李清爽诉被告高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文龙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23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子女,长子高原,2002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200201230210,长女高艺萌,2011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201106220246。我与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我已于2013年1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长子高原和被告一起生活,长女高艺萌和我一起生活。现在,我要求与被告解除这种同居生活,���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所生长子高原由被告自行抚养,长女高艺萌由我自行抚养。被告高宁辩称:原告要求与我解除同居关系我不同意,同居时间与生育子女情况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23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子女,长子高原,2002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200201230210,长女高艺萌,2011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1201106220246。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口角吵架,被告曾多次向原告保证不与原告发生家庭矛盾,但却没有解决问题,致原告于2013年1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长子高原和被告一起生活,长女高艺萌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所生长子高原由被告自行抚养,长女高艺萌由其自行抚养。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台安县高力房镇平安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当庭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妥行为,且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所生长子高原和被告一起生活、长女高艺萌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请求判决其与被告所生长子高原由被告自行抚养,长女高艺萌由其自行抚养不无不妥。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所生长子高原由被告自行抚养,长女高艺萌由原告自行抚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长子高原由被告自行抚养,长女高艺萌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