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王东良、张宝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成,王东良,张宝刚,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成,农民。被执行人王东良,农民。被执行人张宝刚,居民。被执行人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贞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金成与被执行人王东良、张宝刚、邹城市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金成的申请,被执行人王东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金成1747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长玉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2)嘉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