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孙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广,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琼,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7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李明所有的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7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