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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学生、谢永贵等与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生,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永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陆小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学生、谢永贵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金泰能源过境公路加油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上诉人陈学生、谢永贵于2015年5月20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黄山市屯溪区,案件由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学生、谢永贵以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学生、谢永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其洲审判员戴勇审判员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