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姗姗与张小营、吕吉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姗姗,张小营,吕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97-1号申请人李姗姗,女,198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张小营,男,198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吕吉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吕吉光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5月26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吉光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