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一民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庆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祥,王晓东,修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一民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庆祥,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杨贵庄。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东,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台吉街新兴小区平房第****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修自新,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东台吉管理区。上诉人李庆祥不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0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二被上诉人之间系借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无任何关系故上诉人作为本案第三人不适格。另有按照被上诉人修自新所述,上诉人强行扣押了王晓东车辆,本案为侵权纠纷且本案唯一被告系上诉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望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系侵权纠纷案件。据被上诉人王晓东的诉状可知,其物权受到侵害与被上诉人修自新及上诉人李庆祥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故本案一审法院及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王晓东选择北票市人民法院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兴利审 判 员 韩明媚代理审判员 孙成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