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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魏宏星与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宏星,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11号请求人:魏宏星。委托代理人:吴福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新毅,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南延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213780-7。法定代表人:纪锦旭,经理。请求人魏宏星因与被请求人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法院对保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的“新宝航87”轮与“海��翔”轮碰撞事故处理及估损情况等证据资料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魏宏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魏宏星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保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的“新宝航87”轮与“海长翔”轮碰撞事故处理及估损情况等证据资料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皮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