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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远安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泽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国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奥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远安支行账户的存款265000元至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账号。收款单位:远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