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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庞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66号原告:庞某,男,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梁某,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邹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