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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立行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隋风军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立行字第15号起诉人隋风军,安丘市曼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隋风军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3月份至7月份,青岛市无业游民禚美玲自称青岛市办公厅处长和北海舰队司令千金,同济南军区、烟台军区、北海舰队、北京总后等部门都有关系,以去部队打点关系联系军装订单为由诈骗隋风军���司56万元,到7月份禚美玲一个部队的订单也没有接到,隋风军要求禚美玲退钱,其也不退。2013年8月24日,隋风军向安丘市公安局刑警队三队报案,刑警队受理了案件,制作了报案笔录,索要了证据的复印材料,于2014年1月9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隋风军在向安丘市公安局报案时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307000元的银行流水账明细;2、购买26万余元高档礼品的明细及部分发票;3、去移动公司拉取的通话记录清单;4、手机短信明细,这些材料和证据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安丘公安局对隋风军的报案至今没有出具回执,也没有移交有权限的机关,因此安丘市公安局违反办案程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一百六十八条、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安丘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并��令安丘市公安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将案件移送有权限处置的部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兼有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刑事侦查的职能,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隋风军诉称安丘市公安局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未对其刑事报案出具回执并将该��件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要求纠正的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该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隋风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刘陆洲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