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羊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