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明科与王志刚、李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张明科。被告王志刚。被告李海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科诉被告王志刚、李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志刚、李海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科撤回对被告王志刚、李海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83.8元,由原告张明科负担,原告张明科多预缴的人民币2183.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艳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瑞 英人民陪审员 秦 自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翩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