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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明科与王志刚、李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张明科。被告王志刚。被告李海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科诉被告王志刚、李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志刚、李海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科撤回对被告王志刚、李海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83.8元,由原告张明科负担,原告张明科多预缴的人民币2183.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艳  丽人民陪审员 王  瑞  英人民陪审员 秦  自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翩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