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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卞岸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76号罪犯卞岸,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1996年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做出(2012)榕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违规3次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17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