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和钻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伦惠玲、关文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和钻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伦惠玲,关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和钻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1618室,组织机构代码050742766。被执行人:伦惠玲,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关文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和钻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文辉、伦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裁定书在97008.4元范围内查封了被执行人伦慧玲经营的高要市高星铝材厂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一批(详见查封清单)及在1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伦慧玲的粤HGX0**号小型汽车一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关文辉、伦惠玲没有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伦慧玲经营的高要市高星铝材厂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一批(详见查封清单)。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伦慧玲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麦智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