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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薛凤荣与陈宝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荣,陈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薛凤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宝胜,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薛凤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凤荣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凤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薛凤荣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宝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