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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龙海燕诉卢天增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燕,卢天增,卢秀华,米立国,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龙海燕,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天增,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秀华,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米立国,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小龙,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右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案外人龙信名下位于大板镇四区查干沐沦街北绒毛公司楼的大厅一处,房权证号:06-4-12068乙号。现因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米立国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燕提出解除扣押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龙信名下位于大板镇四区查干沐沦街北绒毛公司楼的大厅一处(房权证号:06-4-12068乙号)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