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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被告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殷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