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被告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殷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