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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俊英与XX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英,XX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白俊英。委托代理人张智成(原告之夫),天津市第三电表厂退休工人。被告XX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英与被告XX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