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俊英与XX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英,XX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白俊英。委托代理人张智成(原告之夫),天津市第三电表厂退休工人。被告XX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俊英与被告XX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