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伍成英与张丽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712号申请执行人:伍成英,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丽萍,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石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丽萍退休工资14132元(利息另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