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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伍成英与张丽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712号申请执行人:伍成英,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丽萍,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石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丽萍退休工资14132元(利息另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