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居敬与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居敬,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居敬,男,汉族,1950年6月2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幸福人家**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卫生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白志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明,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居敬因与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官厅卫生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固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居敬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抛开证据谈事实,由此推理认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官厅卫生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张居敬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官厅卫生院的诉讼请求。(二)涉案的相关合同上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加盖有官厅卫生院的印章,但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官厅卫生院所谓的国家利益,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判决认定三个合同无效,明显超出官厅卫生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也未履行释明义务。综上,张居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官厅卫生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张居敬的再审申请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官厅卫生院的前身为固原县西郊卫生院。2012年8月10日,张居敬出具一份《协议》载明:“因本人资金困难,现将西郊卫生院一楼121平方米门面房产证办理在张居敬名下暂时使用,产权属于西郊卫生院,如果房产证及产权出现纠纷问题,由张居敬负责,使用完作废”,再结合官厅卫生院在一、二审庭审中提供的《工程款结算票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官厅卫生院已向张居敬付清工程款,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当属于官厅卫生院。一、二审判决认定张居敬以孙淑庆名义与固原县西郊卫生院所签集资购房协议、张居敬以固原县建筑公司六分公司名义与固原县西郊卫生院所签房屋产权协议以及张居敬与孙淑庆所签购房买卖协议,均非官厅卫生院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且该三份协议具有关联性,均属损害官厅卫生院合法利益的无效合同并无不妥,亦未超出官厅卫生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居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居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忠代理审判员 岳 燕代理审判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