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树明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17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树明,男。被执行人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40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树明偿还借款1083688.39元,负担执行费13236元,并负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求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李树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树明、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246073.7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树明、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2014)西民初字第140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树明、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树明、北京鑫海通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贾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