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汾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1年9月6日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业户口,户籍所在地山西文水县,住本市文水县孝义镇南武度村南街南二胡同*号,身份证号1423221981********。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峰云、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半挂车沿汾介线行驶至9KM+800M路段时,与师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31mg/100m1。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师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沿汾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KM+800M(本市阳城乡小虢城村)路段时与阳城乡田屯村村民师某同向右侧驾驶的晋A×××××东南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31mg/100m1。属醉酒驾驶。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师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郑某驾驶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至汾介线9KM+800M路段时与师某驾驶的晋A×××××东南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现场情况。2、汾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辆放行通知单证实2014年12月28日扣押的晋A×××××东南牌小型轿车和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于2015年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放行。3、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41254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郑某准驾车型为A2;师某准驾车型为B2。5、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晋A×××××东南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段小丽;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所有人为运城市万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均在检验期内。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晋A×××××东南牌小型轿车、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均有强制责任保险。6、照片证实: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在山西省汾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7、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甲方郑某,与乙方师某达成了赔偿2.7万元的协议,取得了乙方的谅解。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郑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任某、可启发证言证实,系汾阳市阳城乡西阳城村村民,二人系夫妻关系。我们是晋M×××××晋M×××××挂大运牌重型半挂车车主,2014年12月28日19时左右在汾介线小虢城村口路段郑某开我们的车与一辆小轿车碰了,我不清楚郑某有无喝酒。(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师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在汾介线小虢城路段,一辆半挂车往前走,我开小车超出去,司机向左打方向便将我的车挂了,该司机下车后我发现他酒气汹汹,便将他拉住报了警。(三)被告人供述2014年12月28日18时30分左右,我酒后从孝义回文水路过汾阳阳城路段时,我驾驶可启发的半挂车右侧与对方车的左侧相接触碰撞,对方就报了警。当天中午我喝了半斤白酒。(四)鉴定意见1、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2014)血检字第2116、211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师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31mg100mL。2、汾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汾)公(刑技)鉴(痕检)字(2015)02号:师某驾驶的晋A×××××白色V6菱仕东南汽车左侧前后车门至左后轮眉、后保险杠左端的擦刮破裂痕迹与郑某驾驶晋M×××××晋M×××××挂红色大运货车右侧第二排轮毂螺丝、右侧第三排轮胎壁相擦刮接触形成。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规定,无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且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冯发光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人民陪审员 路敦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玲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