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雪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雪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37号申请人: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琼,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雪峰,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曹烨,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雪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4)7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智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耀锋、谢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朱雪峰2014年4月28日入职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职务为理财顾问,入职时口头约定底薪1500元,提成另算。2014年8月、9月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朱雪峰工资报酬286元、516元。朱雪峰在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有考勤、考勤显示,朱雪峰在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至9月20日。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考勤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作证复印件为凭,足以认定。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朱雪峰为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用的适格劳动者;朱雪峰任理财顾问一职,该岗位属于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朱雪峰受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考勤制度管理,且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朱雪峰发放过两次劳动报酬。因此,朱雪峰与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朱雪峰庭审中称,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口头约定底薪1500元,但缺少充分证据,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认为朱雪峰工资为沈阳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每月。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为朱雪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营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4414.09元(1300元/月×4个月+1300元/21.75×17天-286元-516元);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4年4月28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朱雪峰与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朱雪峰答辩称: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朱雪峰任理财顾问一职,该岗位属于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朱雪峰受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考勤制度管理,且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朱雪峰发放过两次劳动报酬。故朱雪峰与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撤销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4)第7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辽宁信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智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代理审判员谢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 红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