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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滕秋德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滕秋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794号罪犯滕秋德,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滕秋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滕秋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滕秋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滕秋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滕秋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