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客平与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客平,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冯客平。委托代理人刘喜友(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54号。法定代表人穆瑞芳,院长。委托代理人于振,该医院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红光,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客平诉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客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客平承担。审 判 长 尹志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