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兴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吉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兴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兴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吉,男,1960年6月26日生,朝鲜族,吉林兴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延吉市长白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60062609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07)延民一初字3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兴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许吉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给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12.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90元、保全费1020元、其它费用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0日,本作出(2008)延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许吉出境。2015年7月3日,申请人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案件恢复执行。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恢字第10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吉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吉林市安泰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延执恢字第108号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