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于敬明、韩兴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敬明,韩兴友,辛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宗新,行长。被执行人:于敬明。被执行人:韩兴友。被执行人:辛宝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敬明、韩兴友、辛宝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敬明、韩兴友、辛宝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