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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