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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组织机构代码:67084945-X。法定代表人罗步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冰,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晓东,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法定代表人史建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欠款本金37834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3965元(计算标准为,从2014年3月9日至8月13日按每日749.5元计算,2014年8月14日至申请执行之日按每日1589元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93元,案件执行费43361.26元,四项合计4139487.2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名存实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员工长时间未发工资,经查询该公司金融机构存款帐户,均无存款余额,现已有多家法院在执行之中,已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天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对该案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林代理审判员  赵文山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