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敦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9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敦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敦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敦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浏民初字第4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