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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锋与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锋,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马锋,男,1978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武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马锋与武峰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申请同意对该案作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