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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亚娟与郭金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娟,郭金武,林秀艳,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79号原告刘亚娟,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郭金武,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林秀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金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郭金武、林秀艳、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