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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EXPERTCOST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EXPERTCOST有限公司,李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增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彦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ChristophRab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光,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水,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EXPERTCOST有限公司(EXPERTCOS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号太子大厦****室。法定代表人:GUENNEWIGStefnBernhrd。委托代理人:王继光,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水,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文峰,系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上诉人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上诉人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因相互之间及与原审被告EXPERTCOST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D香港公司)、原审被告李文峰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玉玲、魏彦彤,上诉人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及原审被告TMD香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光、罗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是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和TMD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企业,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持有30%股份,TMD香港公司持有70%股份。2014年3月14日,在合资公司住所地,召开了合资公司第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李增良、CrisitophRabe、StefanGuennewig三名董事出席会议,其他董事未出席。对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任董事李增良均陈述正当理由予以反对,但TMD香港公司董事公然违反合资章程和我国法律规定,强行通过了下列决议:1、关于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2、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4、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5、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6、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7、关于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上述决议擅自改变了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管理架构,将TMD香港公司人员的巨额工资及其它费用摊销到合资公司,并利用其大股东优势地位和关联关系,向合资公司收取巨额技术服务费,挪用合资公司的巨额资金,严重剥夺了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管理及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上述决议若实施,必将导致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甚至导致合资公司的巨额亏损,这不仅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李文峰作为合资公司董事,不尽董事义务,对TMD香港公司指派董事的违法、违章行为不加制止。针对其失职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提起诉讼。请求:一、撤销上述1-6份决议,确认第7份决议无效;二、判令李文峰严格依法履行董事义务;三、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石家庄泰明顿公司、TMD香港公司、李文峰承担。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辩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案中所争议的董事会决议或召开的董事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章程;决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司章程,因此,不存在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理由。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决议不是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与本案无关;合资公司和泰明顿组织框架的决议合法有效,但此决议不是在2014年3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上通过的,而是以书面决议的方式由董事会成员签署并通过;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决议,完全合法有效;2013年财务结算的决议、2014年预算的决议、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决议和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均完全合法有效;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李文峰履行董事义务的诉求,与本案要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求完全不相关;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与李文峰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他们之间有专门的法律调整,李文峰不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构成在委托关系下的失职,但本案争议的是董事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可专门另案起诉李文峰,而不应该将两个法律关系下的争议混为一谈,所以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第二项诉请无法作为本案的审理内容;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第三项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审理。TMD香港公司辩称,同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意见。另补充:一、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与TMD香港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TMD香港公司系合资公司股东,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诉求是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故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是合资公司即石家庄泰明顿公司,TMD香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二、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与TMD香港公司是合资公司的两个股东,如果二者因合资公司的经营有任何争议,应按照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予以解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对TMD香港公司的起诉。李文峰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在收到传票后给原审法院的函中辩称,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指控李文峰没有道理,即使李文峰参加了董事会,并按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意思进行了表决,也改变不了目前的现实,应驳回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对李文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系由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与TMD香港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持有合资公司30%股份,TMD香港公司持有合资公司70%股份。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与TMD香港公司在杭州也合资注册成立了杭州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泰明顿公司)。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现行的章程为2010年2月22日经合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重新制定的章程》。该章程7.2规定,董事会应由如下六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应有权委派二名董事,其中一名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任命的董事为副董事长,TMD香港公司应有权委派四名董事,其中一名TMD香港公司任命的董事为董事长;9.2规定公司业务管理应包括五名高级经理,即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与营销经理、技术经理和生产经理。其中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与营销经理(及其替换者)应由TMD香港公司提名,技术经理和生产经理(两人均不得在杭州泰明顿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中一人可兼任副总经理)(及其替换者)应由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提名。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任李增良、李文峰二人为合资公司董事,TMD香港公司委任ChristophRabe、XvierRothleGentil、GregScheessele、StefnGuennewig四人为合资公司董事。根据合资公司纪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14日,在石家庄泰明顿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第二十五次及杭州泰明顿公司第十次董事会会议,李增良、ChristophRabe、StefanGuennewig三名董事参加出席该次会议,XvierRothleGentil和GregScheessele委托ChristophRabe代表其出席,李文峰委托李增良代表其出席。此次会议以TMD香港公司四名董事同意和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派的二名董事不同意的多数同意的形式通过了以下七份决议:1、《杭州泰明顿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现有2013年的资本性支出预算为1130万元人民币(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币种均为人民币),预测包括新的投资需求是3060万元,故杭州管理层请求决议批准通过2013的额外资本性支出投资1930万元,超出预算部分通过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贷款给杭州泰明顿公司完成;2、《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泰明顿集团目前正在办理增加两个全资法人实体,即技术中心和管理服务公司。这些服务职能不向合资公司总经理汇报,而是位于同样的层次级别。要求董事会批准管理机构进行如下变更:增加质量经理为合资公司高级经理;取消销售和营销经理,该岗位由质量经理代替;增加人力资源经理为合资公司高级经理;以上变更将在以后的公司章程修改里予以体现;3、《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在全面实施经2014年1月董事会决议批准的组织结构之前,合资公司的现有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其在2013年现有的薪资一致。在全面实施经2014年1月董事会决议批准的组织机构后,随后的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薪酬需经过另行批准;4、《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未提交文本);5、《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未提交文本);6、《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泰明顿集团向杭州泰明顿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总计5081000欧元,向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总计1442000欧元;7、《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主要内容: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是由泰明顿全资成立和运营的法人实体,董事会批准合资公司将向该中心补偿其服务费,自2014-2016财年,费率为每家合资公司年度总销售额的6%。对于上述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方董事在表决或签署时不同意,具体为:1、关于《杭州泰明顿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派的董事不同意的理由:认为关于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超出2013年原预算的资本性支出部分太高,且超出2013年原预算的支出发生在董事会批准之前。2、关于《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对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决议违反章程,并且表示管理架构只能在章程变更之后才能变更,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无效。3、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派的董事反对的理由: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董事只认可按照章程第9.2条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技术经理、财务经理、销售和营销经理和生产经理;三位总监的设置违反章程规定,坚决不同意,增加管理层级,降低合资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增加合资公司的人力成本,其工资不能被批准,因为章程没有规定,除非章程修改。章程修改前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无效;不同意质量高级经理,因其亦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构架的高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必须由其绩效及公司业绩来决定。4、关于《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和《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方董事不同意理由:研发费用的文件在本次会议上提交,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董事需要时间审查后才能做出决定;管理费用中包括不属于章程组织架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章程修改前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无效。5、关于《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派的董事在签署决议时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理由:当场提交的成本材料,未经审检,仓促表决显失公平;属TMD香港公司关联交易,待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方审查收费合理后才能表态。6、关于《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委派的董事表示坚决不同意,理由:未同意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方提出的进一步磋商后再行表决,显失公平,且属于关联交易,应在审计论证后再表决。原审另查明,根据石家庄泰明顿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审计报告,2012年度合资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4407万元、净利润为1311万元,利润率为5.37%,2013度合资公司总销售收入为27699万元、净利润为1428万元,利润率为5.16%。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董事会进行决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本案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几份决议是否予以撤销或无效:1、关于《杭州泰明顿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是对杭州泰明顿公司的事务做出的,杭州泰明顿公司与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对杭州泰明顿公司作出的决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2、关于《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其内容是增设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现行《重新制定的章程》第9.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公司业务管理应包括五名高级经理,由TMD香港公司提名总经理、财务经理、销售与营销经理,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提名技术经理和生产经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和各方股东的提名人数做了明确规定,股东、董事会均应严格遵守,在章程未按规定修改前,董事会无权在章程之外增设高级管理人员,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请求撤销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3、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涉及到在公司章程之外增加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问题,因在公司章程之外增加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对该决议涉及到的新增设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部分,应予以撤销。4、关于《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虽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未提交文本,但根据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提交的文本,未发现有撤销事项,故对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请求不予支持。5、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由于《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故在此决议中涉及到在章程之外增加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预算部分也应撤销。6、关于《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主张撤销,但该决议未违反公司章程,且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7、关于《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其主要内容向合资公司按年度总销售额的6%收取费用,明显高于2012年和2013年度合资公司的利润率,也未说明充分的理由,且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是由泰明顿公司全资成立和运营的法人实体,如果按照此比例收取费用将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控股股东和董事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故此决议中涉及到向合资公司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收取费用的部分无效。由于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请求的是对合资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撤销或无效,对合资公司股东TMD香港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请求李文峰承担严格依法履行董事义务,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请求亦应予以驳回。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及TMD香港公司辩称的《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完全合法有效,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合资公司(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二、撤销《公司(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中涉及到公司章程之外新增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部分;三、撤销《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中涉及公司章程之外新增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算部分;四、《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收费的决议》无效;五、驳回原告河北太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石家庄泰明顿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年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予以撤销。会议纪要没有该决议被批准或通过的记录,外方四董事私自在决议上签字无效;技术服务费的收取须以中、外双方同意为前提;该费用的收取属于关联交易,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及TMD香港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公平、公正性,否则,决议就不能成立;TMD香港公司单方强行通过该决议,属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二、关于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应当予以撤销。该决议中包含违反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谓框架结构下的高管人员工资;该决议还包含按尚未通过(或应当撤销)的《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到2013年的研发费的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内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答辩称,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认为2009-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其违反公司章程;有记录表明该决议有董事参与表决,所以该决议是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2013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原审判决正确。原审被告TMD香港公司同意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李文峰未答辩。石家庄泰明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一、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对公司做出的董事会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原审庭审中,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出示的证据,证明书面决议通过程序、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乎法律、行政法规且完全符合公司章程。只要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法院不应随意撤销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决议及宣告其无效。二、《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原审法院撤销该决议系错误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此决议实为2014年1月以书面决议的方式通过。此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给董事会全体成员,并经四名董事签字通过,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在未全面审阅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仅凭章程中的一条规定而撤销整个董事会决议,系错误判决。三、《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章程,原审法院部分撤销该决议系错误判决。《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的董事会决议》中提到的高管并非同一批人,前者决议的是2014年1月1日以后的事情,即董事会决议,通过从第三方管理服务公司购买服务,而取代原有的石家庄公司和杭州公司共享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销售总监及人力总监),随之在石家庄公司和杭州公司分别形成不同的管理团队,这是此决议中提到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董事会决议在诉讼中,此决议至今未得以实施);而后者决议是为了对2013年的事情予以追认,即对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和杭州泰明顿公司共享的财务总监、销售总监、人力总监(已被删去)、质量高级经理(即技术经理)和公司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薪酬作出确认,故后一个决议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组织架构调整前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决议中,批准的就是公司章程中第9.2条规定的五名高管,根本不存在也不涉及在公司章程之外新增设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章程,原审法院部分撤销该部分决议系是错误的。董事会有权通过简单多数调整公司组织框架。五、《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原审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未说明按年度销售额的6%收取费用明显高于上述年度合资公司的利润率的理由。公司利润率低,甚至亏损,也不能说明公司采购的服务的价格是不合理的,或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服务的价格是根据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服务的成本定价的,与公司的利润率并不相关。在董事会上,对于收费比例如何计算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且在原审庭审中,证人钱某也对具体的计算过程做出了解释。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按照此比例收费将会损害公司利益”,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法干涉企业内部正常经济活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的起诉。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不允许随意增加高管。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决议亦记载“以上变更将在以后的章程里一一体现”,说明外方董事认识到框架结构的变动需要先修改章程,后修改框架。二、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薪酬的董事会决议》:原审判决正确。财务总监等被外方列为总监的人员,不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而是对泰明顿集团公司负责。合资公司第17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明确记载,董事会不同意泰明顿集团收取管理费用,理由是合资公司出资方的管理费用应通过其在公司的投资所取得的盈利和分红中取得,而不应从公司中另行收取。三、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决议》:预算里包含违反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费用。同时还包含应当撤销并且原审判决已经撤销的6%的研发费用。应予撤销。四、关于《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起向合资公司收费的决议》:从程序上说,此交易属于关联交易,RABE同是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和上海技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交易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交易行为,违反中国法律规定。按照6%收取研发费用显失公平,损失了小股东利益。TMD香港公司同意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关于杭州泰明顿2013年资本性支出的董事会决议》,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此各方均未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河北太行机械公司作为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股东起诉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及该公司股东TMD香港公司,请求撤销石家庄泰明顿公司董事会决议纠纷。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系在内地注册的中港合资企业,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根据公司章程第9.2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5名,即总经理、财务、销售与营销、技术和生产经理。其中总经理、财务经理和销售经理由香港TMD公司提名,技术、生产经理由河北太行机械公司提名。本决议中:“增加质量经理为合资公司高级经理;取消销售和营销经理,由于该岗位将由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增加人力资源经理为合资公司高级经理”等内容,改变了公司章程的第9.2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以及各方董事的提名比例。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请求撤销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关于该决议不应予以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决议应当予以撤销。关于《公司管理人员薪酬董事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石家庄泰明顿公司上诉称,该决议所涉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合资公司和泰明顿中国组织框架的董事会决议》中所涉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涉人员是组织框架调整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从该决议所涉及内容来看,所涉及的人员的职务与公司章程第9.2条规定的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不符。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称该决议所涉及的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并非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的管理人员,为此,石家庄泰明顿公司仅提交了其中部分人员与杭州泰明顿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人员为石家庄泰明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该决议亦应予以撤销。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关于本决议不应当予以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批准2013年财务决算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虽然认为该决议内容不合理,但无法明确指出决议内容和违反公司章程的内容。因此太行机械公司关于该决议因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批准2014年预算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对于该决议中含有公司框架所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内容,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并不否认。该部分内容因违反公司章程第9.2条应予以撤销。同理,本决议中涉及到在公司章程之外增加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预算部分内容亦应予以撤销。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关于该决议不应当予以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泰明顿集团向合资公司收取2009至2013年研发费用的董事会决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认可该决议在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方面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合资公司章程。河北太行机械公司认为该决议内容所涉及的研发费用收取不合理,但无法确定违反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研发费用收取不合理的主张不能成为撤销该决议的理由。因此,河北太行机械公司关于该决议应当撤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关于《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自2014年其向合资公司收费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石家庄泰明顿公司2012年度、2013年审计报告的内容,2012年总销售额24407万元,净利润1311万元,如果按照总销售额的6%收取研发费用为1464.42万元,高于当年度的净利润。2013年总销售额27699万元,净利润1428万元,如果按照总销售额的6%收取研发费用为1661.94万元,亦高于当年度的利润。且收取费用的泰明顿中国技术中心与交付费用的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的控股股东TMD香港公司均为泰明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该决议所确定的向合资公司按年度总销售额的6%收取费用的内容损害了公司利益。因此,该决议无效。石家庄泰明顿公司关于“该决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审判决该决议无效是错误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河北太行机械公司、石家庄泰明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均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家庄泰明顿公司承担40元,河北太行机械有限公司承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菁代理审判员  崔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