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龙某甲、唐昌和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甲,唐昌和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安兵,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308164819,侗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会同县洒溪乡陡冲村*组*号。1996年10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沅陵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昌和,绰号和都,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洒口村九组37号。2012年5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某甲、唐昌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龙某甲、原审被告人唐昌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被告人龙某甲因参与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龙某甲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劳动教养案件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其所办企业(春辉造纸有限公司)因劳教而倒闭,经济损失严重为由,多次到县、市、省上访。2013年9月17日在会同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协调下,龙某甲得到救助、扶持金二十万元后就此息访息诉。当时分管县信访工作的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彭某在多次做龙的工作中,为了感化重点维稳工作对象,在龙主动提出为特情被彭否定后,要求其做一些正义的事情,也欢迎其作为群众举报一些违法乱纪的事。2013年9月,龙某甲、唐昌和为摸清会同县聚众赌博场所情况向会同县进行举报获取举报奖,二人经商议后龙某甲要唐昌和去赌博场所参与赌博以获取线索,龙某甲负责将线索提供给会同县公安局。之后唐昌和开始在会同县各个赌博场所进行赌博,获取线索后由龙某甲向会同县公安局举报。同年10月,二人先向会同县公安局举报了“信拓会所茶楼”及丁某等人在“紫藤阁茶楼”组织的赌博场所情况,后会同县公安局成功查获“信拓会所茶楼”的聚众赌博,龙某甲由此获得了会同县公安局3000元举报奖,但“紫藤阁茶楼”经多次查获未能成功。在此期间,唐昌和在“紫藤阁茶楼”参与赌博输了二三万元钱,加上以前还输过二三万元,共输了约六七万元,但唐昌和却告诉龙某甲自己因获取线索参与赌博输了十多万元,希望龙某甲能找会同县公安局帮忙要回其所输赌资,遭到会同县公安局的拒绝。10月中旬,唐昌和得知其弟唐某甲也在“紫藤阁茶楼”参与赌博输了三四十万元。2013年10月20日左右,唐昌和告诉龙某甲他本人在丁某赌场输了十多万,其弟弟唐某甲也输了三四十万的事,并称想要丁某等人退还其两兄弟所输的赌资,龙某甲遂提出因丁某系会同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只有拍摄对方开设赌场及赌博的视频,才能够抓住对方的把柄,迫使对方退钱,于是两人商量由唐昌和负责秘拍,龙某甲出钱购买秘拍设备并具体实施向丁某等人要回唐氏两兄弟所输赌资。后龙某甲先后在会同及怀化两次购买密拍设备,交由唐昌和三次进入丁某的赌场内进行秘拍,直至拍摄到丁某在赌场里出现的视频为止。2013年11月12日,龙某甲开车来到怀化市新晃县,将秘拍的视频刻录成光盘,随后寄给丁某,并于同年11月16日中午,使用广东东莞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丁某,称其在丁某的赌场输了七八十万元,要丁某两天内将钱打到其账上,否则就要举报此事,但丁某未予理睬。后龙某甲仍多次打电话给丁某,要求丁某将唐氏兄弟所输赌资退回一部分,均遭丁某的拒绝,龙某甲遂告诉唐昌和其向丁某等人索要七八十万元的事实,唐昌和则责怪龙某甲不该要这么多,并称要太多了丁某肯定不愿给。在多次向丁某索要财物无果的情况下,龙某甲又给与丁某合伙组织该赌博场所的杨某甲打电话,要求杨某甲能给丁某做工作,提出将唐氏两兄弟所输赌资退点并要丁某等人每天给其二三千元钱作为场子里的分成。同时,为了给丁某压力迫使其交出财物,龙某甲又先后向会同县公安局局长以及怀化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举报此事,但均未提供视频资料。而另一边丁某对龙某甲索要财物的行为未予理睬,但又让王某约见了唐昌和,承诺愿意为两人报销购买设备及一些差旅费用,补偿万儿八千元钱,唐昌和则称他无法决定,要他们找龙某甲商量,其本人也未将此事告知龙某甲。2013年12月29日,龙某甲约唐昌和在会同县火车站见面并告诉唐昌和准备将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唐昌和则要龙某甲在上传视频之前再给丁某打个电话,看他是否愿意多少退点钱。龙某甲当着唐昌和的面给丁某打了个电话,让他把唐氏兄弟所输赌资多少退一点,如果不退,就将视频传到网上去,丁某仍然没有理睬。随后,龙某甲在传奇网吧将视频上传至红网,同时在《百姓呼声》栏目中发表题为《会同的公安开赌场赌博,谁能查处啊?》的帖子,该帖网民点击率共计57429次,跟帖42人次。另查明,龙某甲、唐昌和于2014年1月3日、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交代其二人的犯罪事实。该院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唐昌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拍摄他人违法犯罪视频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巨额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龙某甲、唐昌和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昌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唐昌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龙某甲、唐昌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龙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唐昌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龙某甲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明,唐昌和三次进入他所开的赌场拍摄视频,而龙某甲则以将该视频上网、举报给领导要挟他给其打款七八十万元,以赔偿唐昌和兄弟在赌场所输的钱。在被丁某多次拒绝后,龙某甲打电话给与丁某同开赌场的杨某甲,让杨某甲给丁某做工作,满足他三个要求。后丁某通过王某找到唐昌和,表示给其七八千元钱补偿,但唐昌和没有接受,丁某又让王某、唐某丙及蒙某给龙某甲做工作,让其不要把事情闹大,但无果。在龙某甲最后一次与丁某的通话中,龙某甲提出让丁某多少退点钱,但依然被丁某拒绝,故龙某甲将该视频上传至红网。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丁某称他们的赌场被人拍了视频,要查出拍视频的人。后丁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输了好多钱,必须两天内把输的几十万元打给他,否则就举报给上级机关。龙某甲在唐昌和拍摄到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视频后,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杨某甲,提出要丁某赔七八十万元钱,并退还唐昌和兄弟在赌场里输的几十万,还要从赌场里拿低保。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梁某甲听丁某说有人打电话给他,说他们打牌被摄了像,要摆平此事需要丁某拿80万元现金,否则就要将视频放到网上去。后丁某又接到几次那个敲诈电话,丁某都用手机录了音,并查到打电话给丁某的人是龙某甲。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龙某甲曾跟王某讲要丁某等人把赌场开起来,给他及唐昌和两兄弟三个人做三个低保。另王某的证言还证明其曾安排丁某和唐昌和见过面,丁某承诺给予唐昌和万儿八千元作为补偿。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唐某甲曾到他的赌场赌博输了10多万元,2014年10月31日、11月6日、11月10日唐昌和这三天来过他的赌场赌博,龙某甲没来过他的赌场。同时,他知道龙某甲寄了一个光盘给丁某,且有一次他在天之道洗脚时候听到丁某讲龙某甲要80万元,当时还有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等人在场都讲这钱不能出。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分管信访的副县长及公安局局长,因龙某甲多次上访,为做龙某甲的工作与其相识,为了感化重点维稳对象,在龙某甲主动提出做公安局特情时,他拒绝了龙某甲,并要求他做一些正义的事情,也欢迎他作为群众举报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后龙某甲向他举报了会同“紫藤阁茶楼”和“信拓会所”赌博场所,公安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查处,并查处了“信拓会所”赌博窝点,龙某甲拿了举报奖。龙某甲安排唐昌和进丁某等人的赌场赌博是龙某甲个人意见并非他安排的。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丁某等人所开设的赌场里输了24万余元,但其并未要唐昌和或是龙某甲帮忙要丁某等人退还自己所输的钱,对于唐昌和拍摄赌场视频的情况,他也不知情。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朱某、姚某、明某、文某的证言证明,唐某甲、唐昌和二人在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过,但是输赢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并没有与唐昌和发生过债务关系,唐昌和向他借过一万元钱,但他没有借给唐昌和。同时他知道唐昌和到过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几次,但不清楚唐昌和有没有参赌及参赌情况。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唐昌和在看守所的时候跟他说过,开赌场的没有给公安局的人交保护费就被抓了,交保护费的就没有被抓,等他出去后也要到其他场子里把那些开赌场的人摄像,但是他没有说摄像的目的是什么。证人罗某、尹某、张某乙、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的证言证明,龙某甲购买秘拍设备以及将丁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视频刻成光盘、将光盘邮寄给丁某、并打电话给丁某的事实。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明,丁某找过他去劝说龙某甲不要将打牌赌博的视频闹大,但他一直没找龙某甲谈过。证人唐某丁的证言证明,2013年2、3月,龙某甲曾向他说过要用密拍设备拍下国家干部的视频用于搞钱,并约自己一起搞,被他拒绝了。证人龙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听丁某讲过自己在赌场赌博被一个叫和都的人拍了视频,且龙某甲给丁某打电话要80万元。证人蒙某的证言证明,他给龙某甲打过电话,听龙某甲讲请了好多小伙子,到处去跟踪上班的人,拍摄他们的违法行为,其中就有丁某在赌场里打牌的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29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杨某甲经辨认,指认唐昌和就是曾到其开设的赌场来赌博的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28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梁某乙经辨认,指认唐昌和、唐某甲曾到其开设的赌场来赌博。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4年1月6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尹某经辨认,指认龙某甲就是2013年10月到其店里购买秘拍摄像头的男子。扣押的视频光碟及针孔摄像机、内存卡、数据线照片证明上诉人龙某甲用于秘拍的设备以及为威胁丁某给付金钱而邮寄给丁某的光碟的事实。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1)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丁某处提取白色诺基亚手机一台、光盘一张,从证人杨某甲处提取三星牌i9008黑色手机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2)公安机关从上诉人龙某甲处提取黑色针孔摄像头一个、黑色数据线一根、MORAL手机一部(内含183××××4888手机卡一张)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该MORAL手机于2013年11月17日接收号码134××××2229(机主丁某)发来的六条短信,发信人试图说服龙某甲不要把事情闹大,认为牵扯的人太多。6、中国移动公司怀化市会同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及机主资料证明:(1)手机号码134××××2229的机主是丁某,手机号码139××××3016的机主是杨某甲,手机号码182××××4217的机主是王某;(2)2013年11月17日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龙某甲、唐昌和分别与丁某、杨某甲、王某的通话情况。7、会同县公安局出具的通话内容及制作经过、翻译视频证明:(1)丁某反映龙某甲与其号码134××××2229的诺基亚手机通过电话,其中四次丁某都进行了录音,后丁某将手机交给会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该通话录音进行了翻译并制成文字材料;杨某甲反映龙某甲与其号码139××××3016的三星手机通过电话,其中一次杨某甲进行了录音,后杨某甲将手机交给会同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该通话录音进行了翻译并制成文字材料;(2)通话录音的内容是:龙某甲告诉丁某自己输了七八十万,让丁某在两天之内把钱打到他账上,并威胁要让丁某脱衣服(指警服);龙某甲还要杨某甲去给丁某、梁某甲做工作,让他们一是把唐昌和兄弟输的钱退点,二是要丁某他们的场子每天给他分二三千元钱,否则就把事情闹大。沅陵县公安局出具的龙某甲声纹样本采集制作经过证明,沅陵县公安局提取龙某甲打电话给丁某及杨某甲的通话内容所读的声音样本的经过。公物证鉴字(2014)521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丁某手机上所提取的4段通话录音中与丁某通话的人是龙某甲;从杨某甲手机上所提取的一段通话录音中与杨某甲通话的人是龙某甲。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龙某甲在传奇网吧内将丁某等人赌博的视频上传至红网的过程;龙某甲多次电话要挟丁某与杨某甲,索要钱财的过程。9、电子证物勘验、检查、提取工作记录,分别证明沅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从杨某甲的三星手机及丁某的诺基亚手机上共提取5段通话录音的过程;会同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提取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标题为“会同的公安开赌场赌博,谁能查处啊?”的网页内容,并截图形成纸质文档;提取56视频网站上标题为“湖南会同最垃圾的公安开赌场-湖南会同最牛的黑公安开赌场”的视频内容,并将其下载刻录成光盘的过程。10、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龙某甲现场指认了其在怀化购买秘拍设备及在新晃刻光盘、邮寄光盘、打电话的四处地点。11、会同县公安局局长彭某及公安局各队、股、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证明,上诉人龙某甲不是会同县公安局委派的特情,龙某甲系作为正常群众举报会同范围开设赌场的情况,彭某均安排公安部门进行查处,有相关的接警记录,彭某并没有安排龙某甲等人拍视频和找他人要钱,也没有安排龙某甲等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12、报警案件登记表及会同县公安局林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11.29举报紫藤阁茶楼有人赌博的出警经过一份,证明2013年9月18日,有人匿名报警称紫藤阁茶楼有人聚众赌博后,林城派出所遂派出民警出警,但未抓获赌博现场的事实。13、怀化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长春及怀化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李建平出具的关于会同县龙某甲信访情况说明证明,龙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向其二人反映会同县公安局民警开赌场的情况,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14、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在卷证明:(1)上诉人龙某甲于1996年10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原审被告人唐昌和于2012年5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15、到案情况证明,沅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怀化市刑侦支队的管辖指令后于2014年1月27日依法对龙某甲采取拘传,后经会同县公安局侦查员口头传唤其到会同县公安局接受讯问。16、户籍资料在卷证明龙某甲、唐昌和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7、上诉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邀约唐昌和对丁某等人所开的赌场进行秘拍,欲以此来威胁丁某退还唐昌和以及唐昌和之弟唐某甲在该赌场所输的钱。二人约定由唐昌和进入赌场进行秘拍,并一定要把丁某、梁某甲两名公安民警拍进视频里,再把拍得的视频交给他处理,要钱的事由他负责。虽然唐昌和告诉他其本人仅输十来万,其弟唐某甲输了三四十万,一共是五十万,且唐某甲也表示不要其帮忙要求退钱,但自己在给丁某邮寄了赌场视频后要挟他时却告知丁某自己在其赌场内输了七八十万,意在多要点钱好让自己也分点,但却未告诉唐昌和,当唐昌和知道时就怪他要得太多。而他向丁某要钱的要求被拒绝后,又两次电话联系了与丁某同开赌场的杨某甲,并把丁某开赌场的事向田刚书记、彭某局长、市公安局胡长春、市局纪委李书记报告了,但没有给他们提供光碟等实质性的证据,同时,在蒙美成打电话劝自己时,他还讲过如果不退钱,就要与唐昌和到赌场内每天分“低保”,也就是想每天每人分得300至500元,但对方没有表态,他就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过唐昌和。而低保这件事最多除了给蒙美成及王某讲过之外,再也没有跟其他人讲过。经多次向丁某要钱未果,且在最后一次将视频传上网的前一天,在唐昌和的要求下,又给丁某打了个电话,让其多少给唐昌和兄弟退点钱,被拒绝,最终才把视频上传到红网。还供述了他已于2014年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秘拍视频来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唐昌和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为了要回自己及其弟唐某甲在丁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所输的钱,在龙某甲的安排下,三次进入该赌场对丁某等人参赌的情况进行秘拍,并将该视频交给龙某甲,让其以此向丁某要钱。但他只告诉龙某甲自己输了十来万,其弟唐某甲输了三四十万,意在要回五十万,虽然其弟明确表示愿赌服输,不要他帮忙要钱,但他也想多得点钱用于还债及给龙某甲好处费,但龙某甲又自作主张告诉丁某自己在他的赌场里输了七八十万,被丁某拒绝。后丁某又在王某的安排下单独与他见面,表示给予他万儿八千元作为补偿,但是自己嫌钱太少,并未表示同意,也未将此事告知龙某甲,并让丁某等人去找龙某甲谈。直到龙某甲将该视频传上红网的前一天,与他见面时,在他的要求下龙某甲又与丁某通了一次话,再次确定丁某是否愿意退点钱给自己与弟弟唐某甲,再次被拒绝。后龙某甲将视频传上红网。还供述了他已于2014年1月3日、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用秘拍视频敲诈钱财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龙某甲、原审被告人唐昌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拍摄他人违法犯罪视频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巨额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龙某甲、唐昌和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昌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唐昌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龙某甲、唐昌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龙某甲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了龙某甲、唐昌和利用秘密拍摄丁某赌博的视频对其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龙某甲多次电话要挟丁某索要巨额财物,并在索要无果后将丁某赌博的视频上传至红网的过程。龙某甲供述了其伙同唐昌和敲诈勒索丁某的事实,所供与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吻合;且案发后指认了其在怀化购买秘拍设备及在新晃刻光盘、邮寄光盘、打电话的四处地点。因此龙某甲、唐昌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拍摄违法犯罪视频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龙某甲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龙某甲提出“原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经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龙某甲、唐昌和起诉至沅陵县人民法院后,该院在法定审限内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充分保障了龙某甲、唐昌和的诉讼权利,诉讼程序合法;且龙某甲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理由证明原判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捷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艳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