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松原市威王实业经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松原市威王实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许河头村南,企业代码66806707-X。法定代表人徐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养琛,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威王实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666号,企业代码75362118-6。法定代表人王钰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31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梁山县飞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代理审判员 隋靖国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