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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河北兆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柳建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冯建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兆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兆坤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公和营业场所在廊坊市爱民道甲7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北省文安县滑建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争议标的为不动产,合同履行地在文安县,上诉人企业住所地也在文安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第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为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