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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周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周鹏明,肖小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负责人黄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剑飞,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启松,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周鹏明,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县。被告肖小群,女,198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周鹏明、肖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均同意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文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