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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88号原告:沈某某,男,199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某(系原告沈某某母亲),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4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