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玉传与俞家银、李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传,俞家银,李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40号原告:赵玉传,男,1963年7月5日出生。被告:俞家银,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李云花(借款人俞家银之妻),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原告赵玉传与被告俞家银、李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丽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家银、李云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俞家银因做煤炭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赵玉传借款350000元,2010年元月15号被告俞家银给原告赵玉传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一直催要借款。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实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借条,今借到赵玉传现金叁拾伍万元正(350000元),借款人俞家银,2010年元月15号”,证明被告俞家银向原告赵玉传借款350000元;3、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2份,证明原告赵玉传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350000元转账给被告俞家银。被告俞家银、李云花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开庭出示,经审查,上述证据本院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的关联性,对上列证据均予以认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查明:被告俞家银因做煤炭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赵玉传借款,原告分两次将350000元转账给被告,第一次是2007年9月2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俞家银,数额180000元;第二次是2009年2月14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俞家银,数额170000元。在2010年元月15日被告俞家银给原告赵玉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赵玉传现金叁拾伍万元正(350000元),借款人俞家银,2010年元月15号”,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俞家银借原告赵玉传3500000元,应当偿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俞家银、李云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赵玉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家银、李云花偿还原告赵玉传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45元,由被告俞家银、李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