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松伟、张XX与林转、何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伟,张XX,林转,何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48号原告:林松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张XX,住广东省潮安县。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树波,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转,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何立科,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林松伟、张XX诉被告林转、何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劳灿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松伟、张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树波律师、被告林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立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松伟、张XX诉称:被告林转于2014年8月28日及2014年8月29日分别向两原告借款15万元及5万元,承诺分别于2014年10月26日前及2014年11月28日前还款,被告何立科承诺对上述被告林转的债务作连带责任担保,但在还款日后,被告拒不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1.被告林转向原告承担清偿20万元借款,被告何立科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林转辩称:承认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尚未偿还的事实,但由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两原告宽限还款时间。被告何立科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林转向两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订明,被告林转向两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在2014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2014年8月29日,被告林转再次向原告林松伟出具《借条》订明,被告林转向原告林松伟借款5万元,承诺在2014年11月28日前还清借款。2014年8月28日,被告何立科向两原告出具《担保人担保书》订明,被告何立科担保被告林转向两原告借款15万元,并担保借款于2014年10月26日前还清借款,何立科愿意承担还清借款并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责任。同日,两原告向被告何立科出具《亲属借款知情书》订明,鉴于林转向林松伟、张XX借款20万元,要求何立科以亲属名义进行借款担保,如林转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原告会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届时如担保人无法还清亲属借款,原告将以按借款承诺事宜进行处理或以法律进行起诉。被告何立科在该《亲属借款知情书》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据》、《借条》,证、《担保人担保书》、《亲属借款知情书》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诉讼中,两原告及被告林转确认,林转与何立科是母子关系。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何立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但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且被告林转已出庭应诉承认拖欠两原告借款20万元尚未偿还的事实,故本院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两原告与被告林转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林转未按期归还借款20万元,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两原告向被告何立科出具的《亲属借款知情书》已明确要求被告何立科对林转向两原告借款15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何立科在该《亲属借款知情书》署名确认,应依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被告何立科对被告林转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何立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被告林转向原告林松伟、张XX清偿借款200000元;二、被告何立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林转、何立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涂 君谭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