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唐永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永洪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101号罪犯唐永洪,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番刑初字第1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唐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永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永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