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梅诉被告钱海宾、钱海燕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梅,钱海宾,钱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陈洪印,李密华,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豪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70-2号原告:龙梅。被告:钱海宾。被告:钱海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杨烈,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陈洪印。被告:李密华。被告: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化雨,该公司经理。被告: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长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豪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张超,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龙梅诉被告钱海宾、钱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陈洪印、李密华、阜阳市天安货运有限公司、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豪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龙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