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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5���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委托代理人朱媛,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七日书 记 员 原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