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5���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委托代理人朱媛,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七日书 记 员 原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