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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马伊斯麻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伊斯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刑执字第00394号罪犯马伊斯麻,男,东乡族,1946年1月2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在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1998)沪二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伊斯麻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8年,没收财产2万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以(2003)新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期减为19年6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6日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以(2005)阿中刑减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于2007年4月5日以(2007)阿中刑减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于2008年10月29日以(2008)阿中刑减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于2010年10月22日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9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7个月。上述历次减刑后,该犯刑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伊斯麻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正确认识,服从判决;在保外就医期间能够定期向监狱汇报思想动态和病情,能够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检查,控制病情,按时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据社区矫正部门反映该犯表现较好。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从宽”条件,拟报假释。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老病残罪犯适用减刑假释从宽认定审批表、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标准量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伊斯麻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伊斯麻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仝新山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瑀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