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某。被告戴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戴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因被告从2013年后,经常酗酒,并无端殴打原告,虽经亲朋多次劝解,仍不能改,成为常态。被告之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告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无和好可能,为此,从有利孩子成长考虑,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戴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有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虽然原告曾与2015年5月14日报警称被告戴某甲在平度市李园办事处柳行头村租房处喝醉酒耍酒疯,但两人之间均没有根本性冲突。原告称被告有外遇,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年××月××日,两人生育女儿戴某乙。2015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报警记录、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记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甲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女儿戴某乙,现女儿戴某乙尚小,极需父母的呵护,双方离婚,对孩子会造成伤害。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就家庭中的事务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解决,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李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