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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云华与阚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华,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王云华。被告:阚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华诉被告阚峰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云华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