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小靖、崔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小靖,崔意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05-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527613-4。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满堂,该联社职工。被告叶小靖,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崔意春,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小靖、崔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担保人崔意春外出无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崔意春的起诉。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