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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金友与汪建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友,汪建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岩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徐金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珍平。原告徐金友诉被告汪建娱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徐金友负担。审判员  金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